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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新问题,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在我区应征入伍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㈠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㈡退出现役的士官;
㈢服现役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并经部队师以上(含师级)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⑴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⑵经部队团级以上(含团级)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以及精神病患者治疗半年未愈的;
⑶部队编制员额缩减或国家建设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⑷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非本人退伍不能维持家庭生活,并经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退出现役的。
第三条 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接待安置退役士兵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区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负责办理退役士兵安置的日常工作,各镇(街)的接待安置退役士兵工作由镇(街)民政办负责。武装、计划、科技、劳动、人事、公安、粮食、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应协助接待安置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接待安置退役士兵所需的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纳入预算,用于退役士兵的接待和军地两用人才的再培训,并帮助退役士兵解决在住房、生活上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条 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本人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组织关系等证件到兵役部门办理好预备役登记手续,然后到区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报到,凭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六条 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热情接待,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第七条 随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推进,以及国有企业改革、转制和改制的深化,用人单位普遍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竞争上岗等办法录用人员,因此城镇兵的安置工作取消指令性的安置模式,鼓励城镇退役义务兵和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官自谋职业,采取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的办法。
第八条 城镇退役义务兵和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官,自愿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经批准后,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今后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由区财政统筹解决。服役期满的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为每人1万元,每超期服役1年增加1000元。
第九条 士官转业后,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及当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安置条件又愿意自谋职业的3级以上士官,经批准后,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标准为3级士官4万元,每高1级增加1万元。资金来源实施办法按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安置农村退役士兵,要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出发,有组织、有计划地采取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办法,推荐其外出务工经商或扶持兴办经济实体,提高开发使用的效果。
第十一条 原是农业户口、家住农村的退伍义务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区政府按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同等待遇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并凭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的证明办理农转非入户手续,有关部门免收城市户口增容费。
㈠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和荣立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二级英雄和模范奖章以上荣誉称号的(退伍后补办无效);
㈡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
㈢入伍前随父母同一农业户口,在服役期间父母迁居城镇(非农常住户),退伍后本人要求到父母现居住地落户,有父母所在单位和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的;
㈣入伍前为孤儿或入伍前随父母共同生活,在服役期间父母双亡而孤身一人的;
㈤因战牺牲烈士的子女、弟妹经上级军事机关批准接枪入伍的;
㈥女性退伍义务兵。
第十二条 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已经撤销、合并、分立或终止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安置。
第十三条 加强对退役士兵的现代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对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退役士兵积极开发使用。用人单位向社会招聘干部、职工或临时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聘录用在本地区退役的士兵,其年龄和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 对开办个体私营企业、商贸业和饮食服务业的退役士兵,特别是伤残军人,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鼓励和大力支持,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给予减免税费的优惠。
对从事农业生产的退役士兵,农业、林业、水产、畜牧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优先给予供应化肥、农药、种苗等生产资料。
第十五条 退役士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为服役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干部职工的同等待遇。
新吸收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其服役军龄作工龄计算。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安置。
㈠提前退出现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
㈡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㈢在部队或退伍后待安置期间犯有刑事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㈣在部队或退伍后待安置期间被处以劳动教养的;
㈤退出现役后超过六个月不到原征集地退伍安置部门报到,或不办理预备役登记的。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安置政策,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2000]80号文件精神。对安置到各单位的退役士兵,各单位必须落实其社会劳动保险。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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