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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云城区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5-08-08)

   

云浮市云城区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扩大双拥活动的成果,为我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和公民都应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各级政府要把拥军优属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服务网络,制定具体规章制度,落实规划措施,实现拥军优属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社会化。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把拥军优属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教育计划和年度宣传计划,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不断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和责任感,树立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观念,富有成效地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优先保障供应部队的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部队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部队需要征用的土地应优先给予解决。

 

第五条  切实保护军事设施和营区安全,对破坏军事设施、国防设施及营房生活设施,偷拿哄抢部队财产,到营区滋扰闹事者,有关部门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在建设开发或施工过程中,涉及军事设施时,应事前与部队协商解决。

 

第六条  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应遵循“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地方主要领导应主动与部队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对侮辱、殴打军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  要切实维护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于侵害军人和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八条  驻军发展农副业生产,各级政府要积极给予支持。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部队硬性摊派和集资。

 

第九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轮渡码头等,部队车辆一律免费通行。公共场所的停车场,一律免费停放。

 

第十条  有条件的车站(场)都应设立伤残、现役军人购票窗口,方便优先购票、优先乘车。

 

第十一条  对夫妻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家属,有关单位要在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企业实行优化组合和经济承包,要对军人家属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同等情况下军属要优先聘用上岗。未被聘用的,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妥善安排其工作。所在单位因经营不善倒闭或被兼并,劳动、人事部门要优先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  家居农村的军属,当地政府在调整承包责任田时,要尽量优先安排土质好、离家近的田地给军属。村委会要组织力量帮耕、帮种、帮收。对两地分居、身患疾病、日常生活困难的军属,村(居)委会要给予关心照顾、妥善解决日常生活。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子女在部队驻地学区入学、入托,应优先安排,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确有困难,需在学区以外入学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托儿所应予接收,并减免借读费。在办理随军和转业军人子女转学、入园的,免收转学费、建校费、择校费和办园费。  

 

第十四条  在征兵、招工、招干时,现役军人子女和烈士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以上人员和伤残军人报考电大、职大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退伍军人的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它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待遇。

 

第十六条  符合政策规定,经部队师以上机关批准随军的家属,部队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要准予落户并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附加费用。随军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就业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予以照顾安排。办理转业军人及随军、随转家属及其未成年子女入户时,免收入户费、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和教育费附加。

 

第十七条  对转业干部的安置,由其原籍或入伍所在地负责安置,特殊情况要易地安置的,可给予适当照顾。要坚持“区别对待”原则,根据军人在部队的德才表现,参照他们的任职,尽量分配适当的工作,专业技术干部尽量对口安置。对长期在艰苦地区工作和对国防建设贡献较大的干部,在分配去向、工作岗位、职务安排上给予适当照顾,并妥善做好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  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享受与地方同级离休干部相同的政治生活待遇;要妥善安排他们的晚年生活。

 

第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二等、三等伤残军人,本人自愿回农村的,按规定增发伤残抚恤金和生活费,保证他们的生活。

 

第二十条  对农村退伍兵,各级政府要建立军地两用人才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就业介绍、人才再培训等服务,在同等条件下,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厂矿企业招工招干优先录用,劳动部门输出劳务优先照顾,发展农村商品经济优先扶持。

 

第二十一条  要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烈属、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由民政部门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标准给予定期抚恤或定期定量补助。对享受抚恤和定期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优抚对象,由其所在地政府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优待照顾。对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免除义务建勤工及社会公益事业筹资。   

要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把抚恤补助经费的支出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要建立优抚经费的自然增长机制,确保抚恤补助经费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优待金由区财政统筹解决,优待标准要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70%以上,并于每年年底前兑现。

    优待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民政部门是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粮食、财政、税务、劳动、工商、交通、公安、银行、武装部门应积极配合,搞好优待金的统筹、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其医疗费由区社保基金管理局核销;在职革命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的医疗待遇,因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实报实销;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残军人,因治病无力支付医疗费的,所在单位和卫生部门应予帮助或减免。特、一等伤残军人享受免收门诊挂号费的待遇。

    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医疗关系,纳入当地公费医疗管理,医疗费用按国家规定执行。

    革命烈属、伤残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老复员军人,到区、镇人民医院就诊时,分别凭“抚恤优待金领取登记证”、“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优抚对象补助优待金领取登记证”,免收门诊挂号费,看病优先。医院应设立明显的优先优惠标志。

 

    第二十四条  对特、一等伤残军人,可按有关规定,解决好他们的住房、家属子女农转非及就业等方面问题。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优先保证政策和标准范围内的优抚安置经费,并按时拨付。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优抚安置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主管部门要保证将经费及时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第二十六条  在乡老复员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修建住房,现役军官在乡的家属、复员退伍军人回乡,确因居住有困难,应优先安排宅基地;经费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减免有关税费。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提供优惠政策,抓好科技扶贫,努力帮助优抚对象发展生产,确保脱贫致富奔小康。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官兵,组织人员到军属家中走访慰问,上门报喜,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支持创办双拥经济实体。广开渠道,通过社会捐资和财政拨款筹集资金设立拥军优属基金专户,用于拥军优属工作。

 

第三十条  凡在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个人,区委、区政府将授予“拥军模范”、“爱民模范”或“荣誉市民”称号。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把落实以上规定,作为领导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和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条件,每年检查通报一次,对于落实不好甚至拒不执行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或处理,直至追究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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