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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廉知识系列问答
一、综合知识
1、什么是党风?什么是党风建设?
答:党风,就是一个政党和它的党员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生活上的作风。党风体现着一个政党的性质和宗旨,是一个政党及其党员的党性和世界观的外在表现。
党风建设是指用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党组织和党员中,培育良好作风和纠正不正之风的实践活动。党风建设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二是反对和纠正党内的不正之风。
2、当前党的作风方面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答:十五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指出当前党的作风方面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在一些地方、部门和领导干部中,教条主义、本本主义滋长,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盛行,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严重,独断专行、软弱涣散问题突出,以权谋私、贪图享乐现象蔓延。这些问题,归根到底都是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其消极影响和后果不可低估。
3、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抓住重点,集中解决党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主要任务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抄照搬、本本主义;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上的不正之风。(即通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
4、今后一个时期反腐败斗争的指导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答:十六大报告在总结以往成绩和经验和基础上,适时地提出了反腐败斗争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指导原则,并且提出了“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的20字要求,强调把反腐败寓于各项政策和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防止和惩治腐败的合力。
5、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什么?
答: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即: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与参与。这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形成反腐倡廉整体合力的有效机制。
6、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方针是什么?
答: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方针是: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持久”的方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7、新时期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哪些新条件?
答:十六大党章把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干部政治上、思想上、作风上、纪律上与时俱进的新要求,充实到了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提出新时期党的各级领导干必须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流的考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解决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依法办事,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8、十六大报告要求党员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要成为“三个模范”是指什么?
答:十六大报告要求党员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要带头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成为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的模范,解决思想、与时俱进的模范,勇于实践、锐意创新的模范。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9、什么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关于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应负责任和对失职、渎职实施追究的制度规定及操作性规定,是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的、具有全局性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10、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
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制度上明确规定了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其中包括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的责任,是新时期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其它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
1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法规依据,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于1998年11月21日正式公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以下简称“中央《规定》”)。中央《规定》共有五章,十七条。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1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答: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下原则:(1)从严治党,从严治政;(2)立足教育,着眼防范;(3)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4)谁主管,谁负责;(5)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1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各级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1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有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的正职、副职及其他成员。
15、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什么责任?
答:各级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的正职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16、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哪些领导责任?
答:主要有七个方面责任:(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5)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17、我省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的法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我省责任考核的法规、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的第三章“责任考核”的内容,以及2002年12月5日广东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做好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的实施意见》(粤责任制[2002]1号)。
18、中央《规定》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有什么要求?
答:(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要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2)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要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3)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19、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1)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情况;(2)认真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情况;(3)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颁发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和结合实际组织实施的情况;(4)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5)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的情况;(6)领导干部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7)群众测评情况。
20、对责任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一般性问题由负责考核的部门向被考核单位(或个人)提出,并要求限期报告纠正情况;对不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或者因未认真落实责任制规定导致严重问题发生,需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由党委责成纪委牵头调查处理。
21、责任考核的评定分哪几个等次?考核分哪些步骤?
答: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考核的评定分好、较好、差3个等次。考核分自我评定、群众测评、党委(党组)意见、上一级党委(党组)审批等4个步骤。
22、如何组织实施责任考核工作?
答:责任考核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由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省责任制办按照全面考核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地级以上市、省直局以上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责任制的情况。
属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的责任考核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23、实行责任追究的原则是什么?
答:严格执行责任追究规定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所在。实行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的纪律为准绳,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客观地收集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地运用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24、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第五次全会提出的责任追究的“六个重点”是什么?
答:“六个追究重点”是指(1)本地区、本部门出现重大经济损失;(2)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3)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4)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了职权和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5)领导干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屡屡发生大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6)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造成严惩后果。
25、责任追究的方式有哪些?
答: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1)责令检查、限期改正;(2)通报批评;(3)责令停职检查;(4)免职重新安排工作;(5)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单独使用,也可并处使用。
26、什么是领导责任?如何区分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答: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由于工作失误或失职造成其管辖的单位、部门或工作人员发生问题、错误或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直接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就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27、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和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的,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8、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如何处理?
答: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29、重大损失和巨大损失的标准是什么?
答: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至50万元,死亡1人至5人,或者伤5人至30人;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巨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重伤30人以上;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
30、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哪些纪律?
答:2002年7月9日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十条纪律,也称为“干部工作十不准”:(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5)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32、对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33、对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4、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应如何处理?
答: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35、领导班子正职对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管或对明显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失察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6、何种情况追究集体责任,何种情况追究个人责任?
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集体责任,并适当追究正职责任。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决定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承担的事项,追究个人的责任。
37、哪些情节可以从轻处理?哪些情节要从重处理?
答:有下列情节可以从轻处理:(1)对责任追究能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态度诚恳,且主动挽回损失或影响的;(2)在改正错误的同时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做出积极贡献的;(3)其他需从轻或免予责任追究的。
有下列情节要从重处理:(1)顶风违纪且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2)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相关制度有阻挠干扰或弄虚作假行为的;(3)对执行责任追究的人员或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4)强迫、唆使下属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5)其他需依法依纪加重处理的。
38、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种类有哪些?
答:党纪处分包括: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有改组、解散两种。政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
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39、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三个重要环节是什么?
答: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三个重要环节是,通过思想教育提高认识,通过民主生活会自查自纠,通过加强组织的监督检查促其整改。
40、什么是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答: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标准和活动准则。在我国,它是指由党和国家制定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有关清正廉洁,不贪污受贿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命令、纪律的总和。
41、系统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现行党内法规有哪些?
答:系统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党内法规:一是1997年3月28日中共中央正式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二是1996年11月7日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
42、《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作了哪些方面的规定?
答:这些规定分为六个方面共31个不准。六个方面为(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3)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4)禁止借选拔干部之机谋到私利。(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43、实施《廉政准则》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廉政准则》实施的基本程序为宣传告知、调研咨询、自查互查、检查评估、纠正处理、追踪反馈等六个环节。
44、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基本处理原则是什么?
答:1997年9月3日,中共中央纪委发出的《<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应当主动检查纠正。能够主动检查纠正,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予处分或免于处分,但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依照本实施办法处理”。
45、在公务用车管理方面我省主要解决了哪些问题?
答:主要解决3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解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使用超标准车辆问题。重点清理“奔驰”、“宝马”、“劳斯莱斯”、“林肯”、“卡迪拉克”、“公爵王”、“凌志”等“七种车”和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进口豪华小汽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省级以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准为排汽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在25万元以下的轿车,并坚持使用国产汽车。如因特殊业务需要配备超过标准的小汽车或进口小汽车,要严格按照粤府车编办[1999]3号文规定的程序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并由省委党廉办审核备案后方可购车。凡拖欠职工工资的地方和单位以及亏损的企业,一律不准购买小汽车。二是解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使用军警特种车号牌问题。党政机关和非政法系统的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一律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军队、武警、公安、外籍车牌和车辆名片以及警灯、警报器、警备牌等各类警用标志。三是解决领导干部配备和使用车辆制度不规范、不健全问题。1997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粤办发[1997]14号),对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小汽车配备和使用实行了定编管理。四是解决各个时期在公务用车使用和管理上出现的突出问题。如公有车辆转挂私人牌照和外省牌照;违反规定占用下属单位和企业车辆;党政机关干部借用小汽车等
46、何谓“公务用车”?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小汽车包括哪几类?
答:根据《补充规定》,公务用车是指按规定配给省、市、县级领导的相对固定用车和工作用车。定编小汽车包括旅行车、小轿车、吉普车、微型厢式车。旅行车是指7至19座(含19座)的面包车以及工具车。小轿车是指小卧车。吉普车指越野车。微型厢式车是指座位在6个以下(含6个)的面包车和能装少量货物的全封闭厢式车。
47、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局以上单位(含省属企业)一把手配备、购买或更换公务用车应办理何种手续?
答: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各局以上单位一把手公务用车实行申报备案制度的通知》(粤委办发电[1995]76号),一把手的公务用车情况须分别报送省委党廉办和省小汽车定编办备案,实行专项管理;一把手所配相对固定用车因车辆技术状况原因需要更换时,须向省委党廉办、省小汽车定编办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并及时将更换情况报两个办公室备案。
48、关于“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的通知》(粤委办[2000]35号),规定不准用公款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含离退休)住宅配备各种型号的电脑(含手提电脑)及辅助设备;领导干部个人不准接受电脑网络经销商免费提供的电脑。
49、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印的《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规定》(粤办发[2001]15号)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该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中按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执行。
50、所谓的“红包”是指什么?
答:根据(粤办发[2001]15号),“红包”是指以赠予方式给予或获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购物卡(券)等。
51、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接受哪些单位或个人的“红包”?
答: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个人的“红包”:(1)管理和服务的对象;(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3)外商、私营企业主;(4)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对于不能判断是否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红包”,包括亲友赠送的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红包”,应一律予以拒绝。
52、对违反规定接受“红包”,超过一个月不登记上交的人员应作何处理?
答:违反规定接受“红包”,超过一个月不登记上交的,由其所在的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上交,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接受“红包”不满1000元,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接受“红包”1000元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接受“红包”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接受“红包”1万元以上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53、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违反规定接受“红包”应作何处理?
答: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利用该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接受与该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该工作人员的责任。查实本人知道,按其本人收受“红包”论处。
54、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部门违反规定赠送“红包”应作何处理?
答: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部门不得利用任何时机和名义向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送“红包”。违反规定的,按接受“红包”论处,并责令有关责任人追回公款。
55、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答: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规定:镇(乡)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不论平时或过年过节,都不准接受与本职公务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及其亲属以各种名义和形式的宴请;不准接受下级单位和其它单位到本部门办事的人员安排的宴请;下级单位到上级单位办理公务时,不准宴请上级单位的工作人员。
56、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答: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规定:(1)公职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免费娱乐活动。(2)单位不准动用公款租、包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举办各种联谊活动和娱乐活动。(3)单位在本单位组织职工进行娱乐活动时,不得用公款雇请陪跳、陪唱人员。
57、关于领导干部“不准用公款打高尔夫球”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答: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不准用公款打高尔夫球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00]10号)规定:(1)在职领导干部不准兼任高尔夫球任何形式的顾问、理事等各种名誉职务或享受正式会员的同等资格,不得领取兼职报酬。(2)在职领导干部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接受单位或个人赠送的高尔夫球会员证、贵客卡、优惠卡等。(3)领导干部除确因接待外宾(外商)的需要外,一律不准参加用公款、变相用公款或利用职务的影响和在办公时间打高尔夫球活动。(4)党政机关一律不准购买或接受赠送高尔夫球场会员证、贵宾卡、优惠卡。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或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企业如因接待外商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购买若干张优惠卡,但必须由单位统一保管。
58、严禁领导干部参与赌博活动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活动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严禁策化、参与开设赌场、赌档;严禁利用公务活动或探亲、旅游之机到境外参与赌博活动;严禁动用公款参与赌博活动;严禁以放贷形式向赌徒提供赌资从中牟利。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的处分。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各种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直至撤职的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从重或加重处分。为赌博活动提供方便、通风报信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利用职务之便纵容赌博活动,包庇赌博分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59、对共产党员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应如何处理?
答:共产党员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中,与按摩人员发生性关系的,以嫖娼论处;虽未与按摩人员发生性关系,但有猥亵、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按流氓活动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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