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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采石取土可采区和禁采区的通告
为加强我区开采石矿、粘土矿的管理,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有效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开采石矿、粘土矿的,必须遵守本通告。
本通告所称石矿,系指用于建筑、铺路、回填的石料矿产;用于装饰、雕塑的普通石材矿产;用于烧制石灰、水泥、砖瓦的原料矿产。
粘土矿系指用于烧制砖瓦、建筑陶瓷或用于水泥配料、 回填等的普通粘土和黄(红)土。
二、在禁采区内禁止布点开采石矿、粘土矿。下列地区划为禁采区:
1、本辖区内的蟠龙洞风景区、笔架山、狮子山、文笔山、九星岩、马岗山、屏风山、春岗山、飞鹰岩、太空岩等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
2、重要工业区、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特种林区、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以及地质地貌遗迹保护区范围内;
3、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市区过境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和影响其交通运输安全的地段;
4、水利工程设施,高压供电网线、供水管道、通讯网线,助航标志、地震监测点、永久性专用地物测量标志和控制点等规定范围内;
5、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区域范围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仓库安全规程规定范围内;
6、西江两侧第一重山及防洪堤坝两侧、水土流失的崩塌区、滑坡易发区、泥石流易发区;
7、区人民政府规定不得开采石矿、粘土矿的其它地区。
三、对违反本《通告》在禁采区范围内采石、取土,造成矿产资源、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云区府[2003]25号 2003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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