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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办理“非转农”户口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11-18)
 

云浮市办理“非转农”户口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这一的,可办理“非转农”户口:

(一)因读大中专院校而“农转非”的,毕业后无工作安排的大中专毕业生;

    (二)夫妻一方是农业户口,本人长期在农村居住的,非农户口方在城镇无固定工作的;

    (三)父母一方或双方是农业户口并长期在农村居住的未成年人。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办理“非转农”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村民意见表》;

(二)《入户申请审批表》;

(三)《户口簿》、《身份证》和镇或街道计划生育证明;

(四)属无工作安排的大中专毕业生的须提交《毕业证》、人事部门证明;

(五)属夫妻投靠的须提交《结婚证》;

(六)属子女投靠父母的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条  “非转农”时,需要调整土地承包的,必须经村、队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农户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在办理“非转农”手续前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同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协商集体收入分配。

 

第五条  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城镇居民),夫妻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农业)的,仍按“非农”户口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户口迁移前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居民,“非转农”后按原户籍地“非农”计生政策处理。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云府[2004]70号   2004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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