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事指南 | |
| 办理项目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 认定条件 | 本办法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六)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 1 年以上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 1 年(含 1 年)以上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九)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一)失业 6 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 依法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 6 个月以上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十二)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
| 认定对象 |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人员 |
| 应提交资料 |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和镇(街)公共服务中心加盖意见) 3、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及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如下): ①属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 ②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③属城镇 “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④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材料以及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⑤属失地农民,提供村集体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材料; ⑥属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材料; ⑦属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材料; ⑧属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材料; ⑨属失业 6 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提供退出现役材料; ⑩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提供户口簿、申请 之日前 3 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材料。 4、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人员,在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还需提供常住地核发的《居住证》或可校验的电子《居住证》。 |
| 申请步骤 | 1.办理失业登记: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办理失业登记,提交: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寸彩照一张); 2、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可到户籍所在的镇(街)公共服务中心或社区、村委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3、经镇(街)公共服务中心初审、公示无异议后,相关材料报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4、复审通过认定后,接到电话通知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发证窗口取回证件。 注:登记失业、就业困难认定过程中如参保状态更新为在用人单位参保任意险种,按项目制或特定人员身份参加工伤保险的除外或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该次失业登记、就业困难视为无效。 |
| 申请时间 | 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 |
| 受理单位 | (城中路英东体育馆对面)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窗口受理初审资料,0766-8103776。 |
| 咨询电话 | 云城区人社局培训就业股,0766-8817087。 |
| 备 注 | 国家、省和市有新政策规定的,按照新政策执行。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4-01-24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