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相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社(2017)51号)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和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各单位应当及时申报并交纳残疾就业保障金。
根据国家税务局云浮市云城区税务局反映,截至2019年12月31日,仍然存在应申报未申报、应缴未缴的业户(详见附件),请相关业户尽快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申报缴纳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欠缴明细清册(截止2020年3月31日).xlsx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申报清册(截止2020年3月31日).xlsx
云浮市云城区财政局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