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根据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文书:(2022)粤5303执恢75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我中心协助执行注销广东云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龙支行对赵红名下位于云浮市市区高峰新桂区第15幢首层101号附属用房、云浮市高峰新桂区第十五幢,不动产权证号为:5502412、云府国用(2008)第000380号的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粤(2021)云浮市不动产证明第0018774号、粤(2021)云浮市不动产证明第0019397号,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公告单位:云浮市云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