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
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的通告》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的通告》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林业局反映。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8日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
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以内划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防火期
本区行政区域内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三、森林防火禁火规定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在森林防火区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区林业局或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野外用火。
四、违法处理
(一)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上述森林防火禁火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区林业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云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766—8822281),或者拨打电话12119报警。
五、通告生效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实施期间如有上级有关机关出台与本办法相抵触的相关政策法规的,以上级有关机关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为准。原《云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的通告》(云区府〔2017〕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