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根据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文书:(2024)粤5302执323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我中心协助执行注销何青桦、陈建芬名下位于云浮市市区翠石路2号11幢云翠大厦第十一层1105号房的抵押权,不动产权证(明)号为:粤(2018)云浮市不动产权第0030891号、粤(2018)云浮市不动产权第0030892号,登记证明号为:粤(2019)云浮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847号,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公告单位:云浮市云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