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意见》和司法部办公厅《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编制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相关工作指引》,进一步深化乡镇体制改革,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云浮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82号)精神,现我区将部分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人民政府行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区按照《云城区镇(街)承接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依法将相关区级行政处罚权合计433项调整由镇(街)人民政府行使。全区8个镇(街)人民政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本行政辖区内以自己名义实施承接的行政处罚权,各镇(街)具体承接的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应当与镇(街)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中的基本履职事项清单相衔接,各镇(街)实施的具体事项详见附件《云城区镇(街)承接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镇(街)一并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未列入本公告目录范围的区级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镇(街)实施。相关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镇(街)与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区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三、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强化组织协调、业务指导与执法监督,切实做到放管结合、权责统一,不得重放轻管。
四、各镇(街)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在规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应用“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执法,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质效。镇(街)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从事执法活动,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五、各镇(街)之间、镇(街)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要强化协同联动,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线索移送机制,坚决防止执法真空、推诿扯皮。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街)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云区府函〔2020〕58号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第二批)的公告》(云区府函 〔2023〕3号)同时废止,根据云区府函〔2020〕58号 、云区府函 〔2023〕3号公告已立案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立案的镇(街)继续办理完毕。未明确事宜,按照省、云浮市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云城区镇(街)承接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xlsx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