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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云城区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办法(暂行)》、《云城区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办法(暂行)》、《云城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7-25 09:19
来源:云城区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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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城区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印发〈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办法(暂行)〉〈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办法(暂行)〉〈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市监〔2020〕107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抽查,是指云浮市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政策措施进行抽查,检查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城区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抽查工作围绕上级机关要求、区市场监管局年度计划安排进行,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对重大问题可根据需要适时开展抽查。重点抽查以下内容的政策措施:

(一)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密切关注的;

(二)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的;

(三)社会舆论普遍关注、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

(四)被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或涉嫌滥用行政权力的。

第五条  抽查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准备阶段。

1.拟订抽查方案,确定具体抽查区域、政策措施范围、政策制定机关名单、抽查工作方式、抽查工作时限等内容。

2.抽查可采取书面抽查或实地抽查的形式,可通过区市场监管局直接抽查或者组织本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交叉抽查方式进行。

3.向被抽查的政策制定机关或本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下达抽查通知。

(二)抽查阶段。

1.书面抽查的,被抽查的政策制定机关和本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函询的时间节点,将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措施文本、公平竞争审查表及相关资料按要求报送区市场监管局;或者区市场监管局直接通过网络搜集被抽查的政策制定机关相关文件进行抽查,并书面要求政策制定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2.实地抽查的,被抽查的政策制定机关现场提供政策措施文本、公平竞争审查表及相关资料,并接受抽查组的提问。

3.提取相关资料后,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对政策制定机关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流程、结论进行核查。核查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反馈阶段。

1.将抽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被抽查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公开相关结果;

2.经抽查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督促被抽查单位及时整改。

第六条  本办法由云浮市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中直、省直驻云城区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2年。国务院、省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对该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云城区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印发〈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办法(暂行)〉〈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办法(暂行)〉〈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市监〔2020〕10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审,是指云浮市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协助政策起草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措施。

第三条  对拟以区人民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或经区政府同意以部门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政策起草机关在自我审查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会审申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需要也可以主动组织开展会审。

对于不属于前款情形的会审申请,区市场监管局可以依有关规定采用咨询方式回复政策起草机关。

第四条  政策起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谁起草、谁审查”原则,对照审查标准开展自我审查。政策起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是否提交会审,不得以会审意见替代自我审查结论。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会审意见建议供政策起草机关参考,政策起草机关作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政策起草机关申请会审时,应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供需要会审的政策措施送审稿、出台政策的背景和依据、审查的初步意见和公开征求意见情况、难以把握的重大疑难问题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开展会审:

(一)直接对相关政策措施文稿会审;

(二)协调云城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进行会商会审;

(三)组织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共同会审;

(四)与政策起草机关协商一致的其他形式。

第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政策起草机关书面会审函后,应当及时反馈意见建议。单个文件的会审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形复杂,不能按时反馈的应当向政策起草机关说明情况,适当延长会审时间。

第八条  对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重点审查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条件说明以及评估设定等内容。

第九条  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会审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起草机关提请上级机关决定。联席会议同时向上一级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条  政策起草机关对会审意见建议予以采纳的,应当修改相关文件草案,并将作出的公平竞争审查结论,连同修订后的文件抄送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积极探索在会审工作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鼓励政策起草机关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定期评估。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交流机制,通报会审工作情况,研究重大疑难问题,改进会审工作方法。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情况,将会审发现的共性、疑难问题,通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第十四条  参加会审人员(含参与会审的第三方机构及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严格履 行保密义务,对会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必须严格保密,涉密文件和介质以及未公开的内部信息要严格按相关规定使用和保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浮市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中直、省直驻云城区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2年。国务院、省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对该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云城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畅通举报受理渠道,规范举报处理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 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 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印发〈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办法(暂行)〉〈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办法(暂行)〉〈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市监〔2020〕107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以下简称举报),是指单位或个人发现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的举报。相关问题亦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政策制定机关、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12345市民服务热线、本部门举报渠道中要设立专门机制,畅通举报渠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城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处理。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条  对下级政策制定机关的举报,相关上级机关应认真核查,经核查属实的,要责令下级政策制定机关改正;本级政策制定机关收到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的,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的举报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整改建议。

第六条  政策制定机关对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提出,由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研究论证并作出结论。

第七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认真落实整改。上级机关对政策制定机关整改不及时或者不到位的,可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要依法核实有关情况,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云浮市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中直、省直驻云城区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2年。国务院、省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对该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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