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浮市云城区民政局关于印发 《云城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我区特困供养人员救助工作,完善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制度,保障和维护好特困供养人员,尤其是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权益,根据《广东省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省政府令29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特困供养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民函〔2019〕451号)、《广东省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指引》、《云城区居家养老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会议纪要》、《云城区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重新修订制定《云城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基层群众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特困人员是现阶段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为特困人员提供制度化的照料护理服务,是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具体举措,也是推动社会救助制度从物质帮助向救助服务延伸的重要体现,完善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实施办法,科学制定对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以及护理的对象、分类、内容、标准、办理程序等。对于坚持共享发展理念、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提升社会救助水平,规范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广东省民政厅于2019年3月11日颁布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民函〔2019〕451号)。鉴于我区在2019年6月13日《关于印发<云城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区民[2019] 58号)已不符合实际情况。为此,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民函〔2019〕451号)、《广东省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指引》等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了本《办法》。
二、新修订《办法》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新修订的《办法》是为了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对我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规范,建设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供养体系,通过明确不同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对象分类等,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做到精准实施,及时实施,以人为本,应保尽保,力求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三、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条件和范围是什么?
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对象分类。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等文件规定,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失能和失能三类,按照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失能);有4-6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失能)。
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的,可认定为失能;三级智力、精神残疾的,可认定为半失能;四级智力、精神残疾的,可认定为全自理。对有多重残疾类别的特困供养人员,或已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的特困供养人员,以其最重类别认定。遇到特殊情况难以评估认定的,应征求供养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意见。
四、《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办法》共十章,主要内容遵循“特困供养人员日常照料护理费标准,按照我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对应生活自理能力类别,分全自理、半自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确定,我区特困供养人员日常照料护理费标准分以下三档:(一)全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每月日常照料护理费标准按照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2%确定;(二)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每月日常照料护理费标准按照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30%确定;(三)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每月日常照料护理费标准按照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60%确定。”以及“住院护理费标准根据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除以30天,再乘以3倍工作时间,得出每天的住院护理费标准(目前为1620÷30×3=162元/天)。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住院照料护理费标准相应调整。”的原则。
(一)《办法》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对象分类。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等文件规定,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失能和失能三类,按照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失能);有4-6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失能)。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的,可认定为失能;三级智力、精神残疾的,可认定为半失能;四级智力、精神残疾的,可认定为全自理。对有多重残疾类别的特困供养人员,或已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的特困供养人员,以其最重类别认定。遇到特殊情况难以评估认定的,应征求供养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意见。
2、我区特困供养人员日常照料护理费标准。分以下三档:(一)全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每月日常照料护理费标准按照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2%确定;(二)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每月日常照料护理费标准按照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30%确定;(三)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每月日常照料护理费标准按照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60%确定。
3、特困人员住院护理费标准。根据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除以30天,再乘以3倍工作时间,得出每天的住院护理费标准(目前为1620÷30×3=162元/天)。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住院照料护理费标准相应调整。
五、《标准》有哪些亮点?
创新界定特定对象各类情况的护理标准。将滞留超三个月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受助人员落户安置的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照料护理费标准根据医院或护理机构的实际收取的照料护理收费结算,每人每天不高于200元。
本《办法》以当年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参数,特困供养人员日常照料护理费和住院照料护理费标准,将根据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进行相应调整。如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我区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则按以上比例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