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云浮市云城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业经区人民政府十五届四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2日
云浮市云城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
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云浮市云城区小微企业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发(2010)39号文)、《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文)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浮市云城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作为风险补偿资金连同企业每年按贷款比例缴纳的助保金。风险补偿金专门用于对市金融机构为“云城区重点小微企业库”中的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
第三条 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企业每次按照贷款的一定比例缴纳助保金共同组成的资金池,并以专户存放于银行,该账户为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仅作为风险补偿金存放及代偿支出专用账户。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所有权为区财政局,资金孳生的利息滚存增加本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云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包括工业企业以及为工业提供服务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是指由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对风险补偿基金日常运行的执行管理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对象,是指由云城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和金融机构双方各自推荐,经共同审查通过后进入云城区重点小微企业名录的企业,作为云城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
第七条 区政府承诺对金融机构为云城区重点小微企业库中的企业提供的贷款提供风险补偿,金融机构承诺按区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10倍放大对云城区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区政府成立云城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由区府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市工商局云城分局组成,区政府分管领导兼任管委会主任。
第九条 管委会行使最高决策权,统筹管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负责研究确定企业项目名录、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并以其名义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区府办负责总协调,统筹管理风险补偿金,协调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区经信局负责推荐企业,建立“云城区重点小微企业库”(企业库原则上每年1月更新一次)。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拨付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负责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开设资金池专户。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池的管理
第十条 企业每年按不低于实际获得贷款额的2%缴纳助保金,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在贷款平台业务存续期间不予返还。
第十一条 管委会在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存放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企业助保金。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资金仅限于为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增信和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 根据风险补偿资金池“共担风险”原则,当重点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合作机制终止且资金池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所缴纳助保金可扣减补偿损失后分别按借款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占全部借款企业缴纳的助保金总额的比例一次性退还借款企业;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扣减补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区财政专项资金账户。
第十三条 管委会每季度将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向区政府报告一次。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 贷款企业为“云城区重点小微企业库”的入库企业,除符合当地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银行信贷政策外,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企业采用金融机构评分卡评分的,分数达到60分(含)以上,或在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为12级(含)以上;
2、借款企业在当地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若经营场所为租赁,需按时交纳租金;
3、借款企业在建设银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承诺结算占比不低于建行贷款额度占企业总贷款额度的比例且不低于50%;
4、借款企业信誉良好,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近2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参与高利贷、洗钱、地下钱庄等交易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
5、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近2年内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
6、企业主及其配偶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五条 除企业缴纳助保金外,贷款企业需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50%的符合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有1个其他企业(含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利率等贷款条款具体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其中,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900万元,且不超过政府风险补偿金的总额。企业所获得的贷款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房地产开发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 “云城区重点小微企业库”中企业的贷款的不良率达5%时,金融机构暂停发放贷款。
第五章 风险补偿金的补偿程序
第十八条 当“云城区重点小微企业库”中的企业贷款发生风险时,由贷款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偿还银行债权。
第十九条 对于逾期超过1个月的贷款,当追偿资金不足以支付逾期贷款本息(含复利和罚息)时,金融机构可启动扣划缴纳的助保金补偿程序,用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先行补偿贷款本息(含复利和罚息)时需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管委会及欠款企业。
第二十条 当企业缴纳的助保金仍不足补偿逾期贷款本息(含复利和罚息)时,不足部分由金融机构向管委会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金融机构分别按50%比例分摊。管委会需要在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的1个月内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进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 如需代偿额度超过企业助保金及政府风险补偿金额度,超出部分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负责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行为,政府和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人民银行征信黑名单,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二十四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金和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政府和金融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云区府办〔2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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