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基础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 地方性法规
《云城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6-12-02 00:00
来源:云城区法制局
浏览人数:-
【字号:
背景颜色:
分享到:

云区府〔2016〕20号

                                   

关于印发《云城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云城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业经2016年11月22日一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档案局反映。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日

云城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覆盖人民群众、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具有地方特色的档案资源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颁布实施的《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广东省档案条例》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云府〔2016〕23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云城区档案馆是地方综合性的国家档案馆,依法接收和征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档案的载体包括: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照片、影片、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实物档案,电子档案及各种新载体档案。收集档案的门类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专门档案及各单位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各种业务档案。

第三条  档案收集包括档案接收和档案征集。档案接收指按照国家规定,接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国有企业单位移交档案的过程。档案征集指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散存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和资料的活动。

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资料是各移交单位和个人的法定责任。

第二章  接收和征集档案的范围

第四条  区档案馆依法接收我区行政区域内下列组织机构形成的档案:

(一)区委及所属各部委办局;

(二)区人大及其常设机构;

(三)区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四)区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五)区纪委及其常设机构;

(六)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七)区总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残联、工商联、科协、社科联、文联等区级群团组织;

(八)区属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九)被撤销的区直工作部门、团体、事业单位及破产改制国有企业;

(十)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性机构形成的应移交进馆的档案。

(十一)各镇、街

第五条   区档案馆接收以上各立档单位档案进馆的同时,还接收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和立档单位历史面貌的资料,包括全宗指南、组织沿革、编印的简报、画册、图表、年鉴、回忆录、文件汇编、会议特刊、成果汇编等。

第六条 区档案馆还接收下列档案:

(一)接收已故的区级知名人士档案和受到国家、省、市、区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的人事档案。

(二)接收全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事件、重大建设形成的讲话、题词、照片、录音和重要新闻视频等重大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1.地级市以上党和政府领导同志及国内外著名人士在我区区内的公务活动;

2.外国政要、国际组织及其负责人、外国对华友好团体和著名友好人士等在我区的参观访问活动;

3.国家、省、市在我区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等; 

4.本区主要领导参加的国内外和省、市、区重要公务活动; 

5.在本行政区域内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生产事故、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等;

6.区委宣传部等单位的拍摄的全区性重要新闻视频和因公参与拍摄的重要政务照片等;

7.其它具有重要影响及重大意义活动形成的档案。

(三)各立档单位获市委、市政府以上荣誉实物、公务礼品和变更、撤销单位的印章等实物档案。

(四)接收新时期形成的诚信档案等涉及民生的档案。

(五)在国家有关档案管理办法中,已明确应移交国家综合档案馆的专业档案。

第七条  协商接收或代存档案的范围: 

(一)区各民主党派机关档案; 

(二)上级驻我区各机关部门、各企业所形成的档案;

(三)本行政区内有代表性的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档案;

(四)本行政区内具有代表性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事业形成的档案。

第八条  区档案馆还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散存在革命老区的中国共产党革命历史档案资料,本行政区内旧政权机构、党派、社会组织的档案资料。

第九条  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第十条  经协商同意,区档案馆以接受捐赠、代存、购买、交换、复制等形式征集各历史时期反映本行政区内历史文化记忆且有利用价值的档案资料。

(一)各历史时期云城籍或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活动过的著名人物、社会知名人士及其他重要人物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如书画、文学作品、著述原稿和历次版本;自传、日记、笔记、手迹、照片、来往信件;反映其一生的有关书刊、资料、回忆录等;

(二)各历史时期编修的族谱、家谱、地方志;

(三)各历史时期各级机关、企业的内部刊物、资料汇编、报纸、杂志等;

(四)各历史时期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的口述历史档案资料;

(五)反映我区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和宗教等领域突出成就或反映我区名优特产品、工艺美术、名胜古迹、民俗风情、遗产保护以及城乡历史风貌变迁等具有地方特色有代表性的档案资料;

(六)在省市内外、国内外有关机构保存的反映我区历史的各种语言文字和不同载体的档案;

(七)其它反映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历代文献资料、实物等。

第三章  档案移交的时限和要求

第十一条  凡列入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应当向区档案馆移交。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从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有效整合出发,可对重要特殊的档案要求提前进馆。

(一)属于向区档案馆移交范围,但尚未达到移交年限的档案,由于保管单位的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经档案保管单位与区档案馆协商同意,可提前移交进馆;

(二)专业性较强、需要保密或利用变更频繁的专业档案,经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后,可延长移交期限;

(三)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的主办、承办单位形成的档案,应当自活动和事件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区档案馆移交;

(四)区委宣传部等单位因公参与拍摄的全区性重要新闻视频等声像档案,定期向区档案馆8移交(满半年移交);

(五)地级市以上党和政府领导同志及国内外著名人士在我区进行公务活动时的讲话、题词、照片和录音视频等档案资料,由接待单位收集整理,二个月内向区档案馆移交;

(六)区新闻部门等单位因公参与拍摄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以及省、区领导的政务活动等照片,一个月内向区档案馆移交;

(七)立档单位获省部级以上荣誉实物、公务礼品等荣誉实物档案,立档单位编印的公开出版或内部发行的各种资料等,实行一年移交一次;

(八)被撤销的区直工作部门、团体、事业单位及破产改制的国有企业,应主动接洽档案部门,及时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或将档案移交给接续其职能的单位代管;

(九)各种征集的资料随时接收,并颁发捐赠证书;

(十)其它档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区档案馆在接收各单位纸质档案的同时,接收内容相对应的电子档案、数字化副本等。各级档案室要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灾害备份的要求,对档案开展电子文件和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各单位每年要把电子档案、数字化副本交区档案馆异地备份。

第十三条  移交单位应按有关案卷质量标准进行整理,准确划分保管期限。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做好进馆前的涉密档案(含电子文件)解密和变更密级鉴定,并对需要限制利用的档案提出相关意见。涉密档案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移交保管。

第十四条  对移交的档案资料,区档案馆派人鉴定,符合条件后方可移交进馆。其中行政机关涉及政府信息的,应当将该政府信息原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况书面告知。

第十五条  移交区档案馆的档案,应编制档案目录(包括立卷说明、案卷目录、卷内目录,或者归档说明、归档文件目录),移交手工检索目录以及相应的电子目录。区档案馆除接收纸质档案目录外,还接收计算机档案管理软件著录数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区档案馆依本细则编制《云城区档案馆接收档案的单位和应移交档案的门类一览表》,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细则有关事项进行细化工作流程,制定有关标准要求和管理办法等。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档案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云城区委办转发关于接收镇(街)、区直机关单位档案进馆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区委办〔2007〕55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日印发

TOP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媒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