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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云城区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5-15 14:45
来源:云城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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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区府办〔2019〕4号

 

关于印发云浮市云城区义务教育入学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云城区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教育局反映。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5日

云浮市云城区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义务教育入学管理,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认真履行义务教育管理职责,科学制定义务教育发展规划,逐步推进教育资源配置均衡化。

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教育、住建等部门严格按照规划标准和学位需求状况,合理布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土地储备、城市更新改造中加强和落实教育设施建设,切实保障学位供给,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创造条件。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按地段招生,学生按地段申请就读。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划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招生地段,中心城区学校招生地段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共同划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地段应当依据辖区道路和人口分布、学校容纳能力、历史沿革等情况进行划定。学校规模应当按照省、市规定的班额标准计算。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地段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第四条  少数招生地段由于人口和地理环境变化等原因导致学位连年紧缺或空余时,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招生地段进行适当调整,并在招生报名前向社会公告,向学生家长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  个别区域就读需求超过招生学校办学规模且难以立即调整招生地段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制定生源分流措施,将符合就读条件的分流学生就近安排到招生地段周边的公办学校就读。放弃分流安排的,可自行选择其他民办学校就读。招生地段内生源分流,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户籍地址、住房、地段内居住时间等情况,采取生源分类或计分排队方式实施。具体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生源分类标准和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学有关规定。

云城区教育局可根据云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及国家、广东省的新政策,及时调整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积分指标和入学分值,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严格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不得拒绝招生地段内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学位,不得擅自跨地段和跨区招生,不得擅自接收学生跨地段和跨区择校就读。属于政策照顾人员子女就读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和就近入学原则统一协调安排学位。鼓励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学习能力评估。凡符合我区就读条件、具备普通学校学习生活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当申请就近入读普通学校,有关学校不得拒收。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未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以考试、竞赛、面谈、表演等形式进行选拔性招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常态编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与非重点班。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核定民办学校的招生规模,引导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依法自主招生和就近招生。教育行政部门将民办学校学生学籍纳入统一管理。

第九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人口控制规模和教育需求,按规定的班额标准制定义务教育年度招生计划和工作方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每年3月至8月,按照下列程序开展新学年义务教育新生招生工作。

(一)按照区教育局组织制定的招生计划执行。

(二)学校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服务。

(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审核就读资格。

(四)公示招生录取结果,通知新生报到注册。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公示招生政策、就读条件、招生计划、招生地段、招生程序、招生结果、新生名单、咨询投诉电话,不得收取任何招生费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招生网络系统,及时掌握招生工作动态和学位需求变化,加强对学校招生和就近入学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反招生和就近入学管理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云城区义务教育就近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区府办〔2010〕3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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