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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7-12-26 00:00
来源:云城区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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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区府〔2017〕17号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
火区和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并经2017年10月26日区人民政府十六届第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以内划为森林防火区。
、森林防火期
   本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三、森林防火禁火规定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过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四、违法处理
违反上述禁止行为规定之一的,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766—8829512)或拨打电话12119报警。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告有效期为5年,原《云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公告》(云区府[2009]3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云浮市云城 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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