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原文: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征地社保相关事项,实现新老政策平稳衔接。我局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以下简称“粤府办〔2021〕22号文”)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云府办〔2021〕5号,以下简称“云府办〔2021〕5号文”)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对《关于印发云城区被征地农民计提养老保障资金分配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云区府〔2015〕9号)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主要政策内容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拟在征地社保费筹集、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认定、征地社保费发放等3个方面进行修改和调整。
(一)征地社保费筹集。按照“先保后征”原则,每次征地时,按每征1亩地,原则上以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所在地级以上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筹集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我区现征地社保费按全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5.3万元的18%计提。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不计提征地社保费。当我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出现调整时,按市规定的新标准执行调整。
(二)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认定。按“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则确定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如实行土地股份制经济或者集体统一经营土地等情况),可从其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与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工作,按照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计算征地社保费总额,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和补贴金额。征地社保费随征地安置补助费同期拨付,征地实施部门发放征地安置补助费时,告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镇(街),镇(街)牵头组织被征地农户限期报送具体参保人员名单,人社部门将征地社保费划拨至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名单办理相关社保手续。
(三)征地社保费发放。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给予同等标准的征地社保费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按现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全部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领取养老金时不再加发征地社保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待其领取养老待遇时按照国家有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办理。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与其今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或与其今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制度衔接。被征地农民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支付本人。被征地农民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2021年8月1日(含当日)后获批的项目,应在项目获批后三个月内完成资金分配工作,落实参保到人。
三、关于制度衔接
妥善处理征地社保相关事项,实现新老政策平稳衔接。根据粤府办〔2021〕22号和云府办〔2021〕5号规定,“2021年8月1日之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在2021年8月1日(含当日)之后批复的征地项目,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政策规定确定征地社保保障对象,落实征地社保费分配”。即我区原于2021年8月1日之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在2021年8月1日(含当日)之后批复的征地项目继续按照《关于印发云城区被征地农民计提养老保障资金分配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云区府〔2015〕9号)执行(即仍按该文件的保障对象、资金筹集、待遇发放、部门职责等规定执行)。对我区原于2021年8月1日之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在2021年8月1日(含当日)之后批复的征地项目的资金筹集用地单位继续按照《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规定执行,按确定的养老保障人数189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单列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计提资金不记入个人账户,与各级财政按规定负担的基础养老金费用统筹发放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对应失地50%以下、50%至80%以及80%以上的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分别每月发放60、70和80元基础养老金,且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同时发放。
将统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编制予以保障发放。“当统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出现缺口时,由人社、财政、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共同参照上年度统筹发放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总额为标准基数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编制保障发放。”
四、关于组织保障部分
一是明确在征地社保工作中我区各部门的职责,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进行有机协调,各负其责。成立以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总召集人,区府办副主任和人社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自然资源、发改、财政、农业农村、公安、社保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征地社保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我区征地社保工作。各镇(街)也要建立以镇(街)分管负责同志为总召集人征地社保工作的联席会议机制,切实加强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是压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征地社保工作在征地程序中的定位。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粤府办〔2021〕22号文的职责分工,各司其、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我区被征地社保工作有效落实。 五、关于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6日,2021年8月1日至印发之日起期间参照本通知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今后国家、省和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云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城区被征地农民计提养老保障资金分配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云区府〔20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