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文:关于印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的通告》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一直以来,云城区高度重视森林防灭火工作,多措并举、多方联动、凝聚合力,不断地织密织牢森林防灭火的“安全网”,为更加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森林资源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特制定本《通告》。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通告》。
三、出台目的
通过发布划定我区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的通告,强化森林防灭火意识,加大保护森林资源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遏制野外违规用火等危害森林资源的行为,进一步保护生态资源的多样性和稳定性,维护生态平衡。
四、适用范围
通告适用对象包括云城区本辖区内全体市民。
五、主要内容
通告内容共五条内容:
(一)划定森林防火区的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以内划为森林防火区。
(二)划定森林防火期:本区行政区域内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三)明确森林防火禁火规定: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5.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6.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在森林防火区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区林业局或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野外用火。
(四)违法处理依据:
1.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上述森林防火禁火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区林业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云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766—8822281),或者拨打电话12119报警。
(五)生效时间: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实施期间如有上级有关机关出台与本办法相抵触的相关政策法规的,以上级有关机关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为准。原《云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公告》(云区府〔2017〕17号)同时废止。
六、政策解读人
云浮市云城区林业局森林火灾预防股 8822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