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我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区公共资源有效利用,结合我区实际,我区制定了《云城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意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完善我区公共资源(资产)配置制度,《办法》所提出任务项目、政策要求等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实施风险可控,能够为未来三年云城区资源配置工作指引方向,为推进云城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5号)《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
第二部分:管理范围。
第三部分:明确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四部分: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程序。对其他事项作了补充解释。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弥补公共资源(资产)的收益缺口。公共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在保证公众使用需求的同时,能够通过收取一定的费用来维护和改善资源(资产)的设施和服务;增加公共资源的价值。我国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在国家监管下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合理收益,也可以看作是国有资源(资产)的有偿使用,这样的有偿使用方式可以增加资源的价值;规范公共资源(资产)的使用。通过有偿使用,可以规范公共资源的使用行为,减少滥用和浪费现象,确保资源(资产)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二)解决公共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范围不清的问题,明确了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范围。《管理办法》明确划分我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项目,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泊位及充电桩建设场地,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桥梁、广场、公园、绿地等城市公共场地、设施;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政府公共机构屋顶及其他适合向公众开放的场所;水库、河道、水利设施、旅游资源等有偿使用;政府规划布局的特殊资源有偿使用:包括港口码头、加油站、加气站、水厂、污水处理厂、砂石堆场、屠宰场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决定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公共资源(资产)。以上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三)解决分工不清,明确了公共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领域的职责分工,明确了区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资源(资产)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促进国有资源资产有效利用,负责对公共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价值评估备案、收入收缴、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的监督。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农业农村主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委宣传部(区文旅体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对应领域建立公共资源(资产)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按照本级政府授权负责监督管理其他相关企业国有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