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快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规范乡村地区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切实提高乡村规划管理水平和效率,不断健全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体系,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草拟了《云浮市云城区村庄规划管理通则》(下文简称《管理通则》),现将《管理通则》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国家层面陆续出台《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5】13号)等多个文件,明确要从实际出发,分类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对没有需求、不具备条件的村庄可暂不编制规划,通过制定“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依法报批后作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依据,实现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并提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实施监督等编制要求。
广东省层面于2024年9月印发的《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划〔2024〕1947号),要求进一步提升村庄规划通则管理覆盖面,对“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的具体形式作了明确。
云浮市市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11月11日印发实施《云浮市“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下文简称《管理规定》),有效指导本期制订村庄规划管理通则。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为规范乡村地区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切实提高乡村规划管理水平和效率,不断健全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在《管理规定》指导下制定《管理通则》。
二、制定依据
《管理通则》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制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中发〔2024〕1号);
6.《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
7.《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
8.《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
9.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2号);
10.《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5〕13号);
11.《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
12.《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划〔2024〕1947号);
1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2〕1144号);
14.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15. 《广东省公路条例》;
16.《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17.《云浮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8.《云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19.《云浮市“通则式” 村庄规划管理规定》
2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等依据。
三、主要内容
《管理通则》共九章三十四条,具体包括总则、底线管控、用地管理、建设控制、风貌管控、弹性管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核发管理、实施监督和附则。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作用。
明确《管理通则》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详细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已覆盖,管控要求未明确的的乡村地区。可用于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留用地上的农村住房、乡村公益性设施和乡村产业等乡村建设项目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内的乡村地区的规划管理同时应满足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并按照经批准的相关保护规划执行。
(二)明确规划管理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乡村建设底线管控要求。规定各类乡村建设行为要严格避让山洪、滑坡、泥石流、洪涝、地震断裂带等灾害易发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落实灾害隐患防范措施。同时强调要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重大基础设施廊道控制线、灾害风险控制线等控制线及管控要求。
二是明确乡村用地管理要求。规定各类乡村建设行为要严格落实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类底线管控要求,原则上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开展。同时,强调农村住房选址应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应充分利用现有空间统筹布局,乡村产业需结合村庄资源禀赋和区位条件统筹谋划。
三是明确乡村用地建设控制要求。围绕农村住房、公共设施和乡村产业等建设项目,从建筑退让、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密度/系数、建筑高度、绿地率等方面分别提出管控要求。
四是明确乡村建设风貌管控要求。明确乡村风貌建设管控的相关要求,农村住房应尊重村民意愿,符合云浮市农房风貌管控要求;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应体现当地特色,保持建筑风格、色彩与乡村地域风貌相协调;乡村产业项目风貌应与生产经营产业内容相匹配。
五是明确乡村用地弹性管制要求。在不突破国土空间底线管控和规划强制性内容、不涉及村庄安全问题、不影响村庄公共利益及村庄整体风貌的前提下,支持适当增加土地管控弹性,允许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情形的土地混合使用和用地性质变更转换,如允许乡村公共设施项目用地之间、乡村产业项目用地之间相互混合使用或用地性质变更转换;支持留白用地根据需要变更转换为其他村庄建设用地类别;鼓励开展宅基地复合利用等。
(三)明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核发管理要求。
一是明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依据。各类乡村建设项目依据本通则附件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依据一览表》规定的不同情形作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包括:(一)可不编制地块图则的,直接以“通则”为依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二)须编制地块图则的,以经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块图则作为依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三)不适用“通则”,以经批准的村庄规划(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二是明确地块图则内容要求。地块图则内容包括地块位置、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建筑风貌引导、建筑退让、其他具有地方特色的控制要求等管控要求。乡村建设项目中涉及留白用地及用地功能混合和变更转换、有邻避要求或资源依托型的,需在地块图则中增加相关内容说明,并随地块图则一并审批。
三是明确程序要求。应当编制地块图则的乡村建设项目,其地块图则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征求区直相关部门意见,结合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在村内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附件3中②和③情形分别上报审批。情形②: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作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情形③: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经审查批准的地块图则须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入库要求的矢量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