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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城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1-27 00:00
来源:云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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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区府办[2017]3 

 

关于印发云城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内

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云城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畜牧局反映。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9

 

 

云城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内

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简称“三区”)内畜禽养殖污染全面治理和畜牧业转型升级,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合理布局场点,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的通知》(云府办〔2016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的通知》为契机,以保障我区农村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治旧与控新结合,采取关闭、搬迁、转产等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削减畜禽养殖排污总量,落实禁养区禁养和限养区限养制度,加快推进我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规范管理,为全面建设现代生态城市提供生态环境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各镇(街)要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制度。禁养区内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要严格控制养殖总量,禁止新建或扩建畜禽养殖场。

(二)禁养区内现有的所有畜禽养殖场要在201712月底前通过关停、搬迁或转产等措施,全面完成清理、清拆工作。

(三)限养区和适养区所有畜禽养殖场(户)要在201812月底前完成整改、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实行生态养殖,确保全区养殖业粪污资源化利用。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监控,禁养区内不得出现新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加强禁养区外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管理,防治污染。

三、整治原则

(一)全面清理、突出重点。一是坚决关闭位于禁养区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二是全面整治禁养区外所有未经审批的畜禽养殖场,依法责令完善污染防治措施、补办相关审批手续。三是对于经审批且位于禁养区外的畜禽养殖场,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于不达标排放污染环境的,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整改到期后仍不能达标的坚决予以关闭。

(二)属地管理、联合整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各镇(街)是清理整治畜禽养殖场的责任主体。一是各镇(街)负责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的清理工作,切实把清理任务落实到部门、到村、到户,层层抓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任务。二是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森林公园、林场和水库(禁养区内)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理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三是“三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畜禽养殖场清理整治的领导、统筹、协调、监督工作;畜牧、环保、宣传、公安、国土规划、城市综合管理、林业、水务、工商、信访、法制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予以配合、支持。

(三)以人为本、分类处理。一是对禁养区划定后建成的畜禽养殖场一律限期强制关闭。二是对禁养区划定前建成的畜禽养殖场限期关闭,其中:对经审批的手续完备的畜禽养殖场,在限期时间内关闭的,依法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云城区人民政府确定。如限期内未关闭的,则一律进行强制关闭。三是对禁养区内当地农村农民利用自留土地进行的少量养殖(牛10头以下、猪20头以下、“三鸟”500只以下),可不清理,以保障当地农民的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四)自拆为主、强制为辅。要加大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主动配合清理工作,同时要关心群众疾苦,帮助禁养区人民解决生活出路,引导、扶持他们发展其它产业致富;对抗拒、阻挠整治者,依法强制执行、依法严肃查处。

(五)规划指导、总量控制。各镇(街)应根据省、市《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规定和指引,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镇(街)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合理布设畜禽养殖场,严格实行畜禽养殖总量控制。

(六)合理整合、重点发展。根据省、市《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要求,我区应重点发展规模化养殖。因此,必须对非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进行合理整合,使其达到规模化水平。整合的方式可分为:一是养殖户自愿组合并场经营,治污和综合利用设施共同建设,统一管理;二是畜禽养殖场升级改造,达到规范的规模化养殖场要求。

(七)资源利用、生态养殖。鼓励禁养区外的养殖场充分利用鱼塘、农田、山林等消纳土地发展种、养结合的生态养殖,变废为肥,充分利用资源;新建畜禽养殖场必须自行配套相应的消纳土地,养殖废物、废水场内循环利用,实现零排放。

四、进度安排

(一)摸底阶段(20168月—201610月)。畜牧、环保等部门对辖区畜禽养殖场进行调查摸底,将有关情况整理成册,上报区“三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宣传阶段(20168月—201611月)。采取上门宣传、印发宣传资料、电视报刊等方式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做到宣传到位,有法可依。

(三)清拆阶段(201612月—201712月)。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禁养区清拆工作,并对拆迁畜禽养殖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生态修复。

(四)巩固阶段(201711月—201712月)。建立健全防治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反弹的长效机制,巩固清理整治成果。

(五)规范阶段(201612月—201812月)。禁养区外畜禽养殖场完成整改、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实行生态养殖或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达标排放,依法监管。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云城区“三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詹民锐任组长,区府办副主任陈镜波、区畜牧兽医渔业局长廖杰荣为副组长,区府办、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畜牧兽医渔业局、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科、区委宣传部、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云城分局、区城镇综合管理和执法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市工商局云城分局、区信访局、区法制局为成员单位,负责清理整治工作的领导、指挥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畜牧兽医渔业局,人员从区畜牧兽医渔业局(联系人:欧义强,联系电话:8600023)、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科抽调。

(二)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办公室。

1)在组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全区的清理整治工作;

2)负责全区清理整治工作的检查、督办、指导;

3)负责全区清理整治工作信息收集与发布。

2、区府办。

对清理整治工作跟踪检查、督办。

3、各镇(街)政府(办事处)。

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含森林公园)、林场、水库、河道的专属区域,相关管理机构为清理、清拆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本区域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清理、清拆工作,并负责禁养区实施禁养的长期监管。

4、畜牧部门。

1)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全区的清理整治工作;

2)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区清理整治工作的检查、督办、指导;

3)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区清理整治工作信息收集与发布;

4)组织实施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5)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畜禽养殖场造成的环境污染行为;

6)配合公安部门查处全区清理整治工作过程中的违法抗法行为;

7)推广先进畜禽养殖技术,指导督促养殖场(企业)推广沼气技术,发展立体生态农业,就地消纳养殖废水、废物,提高农业生态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指导生态养殖示范场建设。

5、环保部门。

1)配合各镇(街)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2)负责查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违法行为;

3)受理、处理畜禽养殖场污染事件;

4)负责水环境质量变化分析。

6、宣传部门。

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全区清理整治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7、公安部门。

1)配合各镇(街)依法对全市清理整治工作过程中的违法抗法行为进行查处;

2)积极协助开展畜禽养殖场清理整治工作。

8、国土规划部门。

1)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新、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

2)积极协助开展畜禽养殖场清理整治工作。

9、城市综合管理部门。

1)负责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搭建养殖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

2)积极协助开展畜禽养殖场清理整治工作。

10、林业部门。

1)负责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场(属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所的清理、清拆工作;

2)积极协助开展畜禽养殖场清理整治工作。

11、水务部门。

1)负责水库(属禁养区的)、江河堤围管理范围内养殖场所的清理、清拆工作;

2)积极协助开展畜禽养殖场清理整治工作。

12、工商部门。

1)负责对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养殖场依法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2)积极协助开展畜禽养殖场清理整治工作。

13、信访部门。

负责接待或引导协调各地及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因整治行动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

14、法制部门。

对整治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为清理整治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三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的工作,为切实加强清理整治工作的领导。各镇(街)要指定一名分管副镇长(副主任)领导、指挥、协调清理整治工作,成立“三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主体,分解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主体部门。

(二)加强宣传,广泛发动。在整治工作中,要重视宣传发动工作,做到舆论先行,大力营造整治氛围。一是在开展整治工作前,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和现场张贴通告,进行广泛地宣传、告知,做到家喻户晓.二是邀请传媒记者参观整治现场,如实报道污染现状;采访养殖户、当地村民,发表评论,阐述污染危害及整治的必要性;跟踪报道整治过程,监督整治执法行为。三是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的作用,深入养殖场点,面对面做宣传发动和教育,耐心做好养殖户的思想工作,争取更多的养殖户自觉遵守法律和政令,自行清理。

(三)疏堵结合,化解矛盾。在清理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同时,要采取适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等鼓励措施,协助其迁往非禁养区从事规范养殖,引导养殖户自行清理,化解矛盾;在整治工作中,要及时掌握养殖户的动态,及时解决信访问题,尽最大努力制止上访事件的发生。

(四)强化督查,确保成效。区政府督查室与区畜牧、环保等部门联合组成督导巡查组,对“三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整治不力、进度缓慢的镇(街)和责任单位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各镇(街)要于每月30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畜牧兽医渔业局)书面报告当月清理整治进展情况,及时反馈整治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

(五)建立机制,防范反弹。为避免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清理后“死灰复燃”,要求镇(街)以村(社区)为单位,落实责任分工,建立巡查和上报制度,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防止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反弹,长期巩固整治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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