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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温馨提醒
发布时间: 2024-01-29 19:01
来源:云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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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群众:

2024年春节即将来临之际,为欢度喜庆、祥和的新春佳节,认真做好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政府《云浮市云城区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云区府〔2022〕3号)要求,温馨提示各界市民:

一、禁放区域云城、高峰、河口三个街道的行政管辖区域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禁放区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运输、储存、携带、销售烟花爆竹;因运输需通过禁放区的烟花爆竹,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违反前述规定的个人、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批准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二、法律法规还禁止在以下特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辖区范围内,除了上述禁放区,以下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养老机构、商场、市场等;(五)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六)车站(含火车站广场)、机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

(七)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经营管理禁放区范围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设,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燃放管理在禁放区范围内,因重大的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公安机关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和发出通告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衷心希望各界市民、群众共同遵守!为我区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云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月28日




编辑:柏霖
来源:区应急局
初审:晓玉
复审:荣宣
终审:振荣
云城发布投稿箱:ycmtx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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