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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城区“1·5”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6-04-27 10:11
来源:云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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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5日20:19许,云浮市云城区初城工业园北一路(亿成达国际大板市场)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安厅 交通运输厅 教育厅印发<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安监〔2017〕155号)的相关规定,云城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由市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人社局、区司法局、区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云城区“1·5”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林某亮驾驶货车超载超速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刘某权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借道行驶未避让正常行驶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导致1人死亡,1人受伤。经调查,事故调查组一致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有关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显示粤WMXX81号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东风牌EQ3318XXXX,车身颜色为:红色,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2020年12月18日,发证日期2023年4月2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强制报废期到2035年12月18日,机动车所有人:云浮市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登记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XX村委地段,车辆核定载人数2人,实载1人,车辆核定载质量:18870kg。经核查事发时实际载重21300kg,超载2430kg,超过核定载质量12.9%。事发时该车沿北一路往罗定方向行驶,行驶速度约为60km/h,该路段限速40km/h。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                                                                                                                                                                                                                                                                                2.粤W4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品牌型号:豪达牌/HD100T-3,车身颜色为:灰色,使用性质:非营运,发证日期:2023年9月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机动车所有人:刘某权,登记地为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XX村,机动车状态:正常。事发时该车从右车道左转行驶借道横过马路。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

(二)事故车辆有关驾驶员情况

1.粤WMXX81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林某亮(男,汉族,38岁,身份证号码为:4412831986XXXXXXXX)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04年11月26日,有效期限:2020年11月26至长期,准驾车型:B2E,状态:正常,符合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的资格条件。从业资格证号码:4412831986XXXXXXXX(有效期2021年12月24日至2027年12月23日)。发证机构:云浮市交通运输局。经取样检验排除事发时酒驾、毒驾的情况。

2.粤W4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刘某权(男,汉族,80岁,身份证号码为:4428271943XXXXXXXX)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符合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资格条件。经取样检验排除事发时酒驾、毒驾的情况。经云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大队查询,未发现有交通违法记录。

(三)肇事车辆鉴定情况

1.云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大队委托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对粤WMXX81号重型自卸货车、粤W4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恒安司鉴所〔2024〕痕鉴字第54号)表明粤WMXX81号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转向系机件受损符合本次事故形成;行驶系及照明、信号装置均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技术标准;表明粤W4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照明、信号装置未见异常。

2.云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大队委托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对粤WMXX81号重型自卸货车、粤W4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进行检验鉴定。《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恒安司鉴所〔2024〕痕鉴字第55号)鉴定为事故发生时粤WMXX81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速度约为60km/h;事故发生时粤W4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速度约为13km/h。

(四)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2024年1月5日20时19分许事发地点北一路区域为阴天。

2.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初城工业园北一路(亿成达国际大板市场)普通路段,为一般城市道路。事发地点在云城区河口街道亿成达国际大板市场处。道路为东西走向,东往肇庆,西往罗定,双向四车道设置,外设路肩,水泥路面,路面完好、干燥,无道路照明设施。路边人行横道标志明显、中央缺口“爆闪灯”工作正常、向左调头标志清晰,人行横道标线较为模糊,往罗定方向设置车道标线(白色虚线)、减速带、左车道上设有直行左转标志,右车道设置直行右转标志。该路段出入口限速40km/h标志明显,缺口处没有设置交通信号灯。中央缺口两侧隔离带上各50米内无树木及其他植物、管线、广告牌遮挡交通信号标志,安全视距良好。中央缺口宽13.8米无障碍。事故路段为现状移交项目,无施工建设,日常养护良好。

3.车辆痕迹。粤WMXX81号重型自卸货车前部见明显碰撞损坏痕迹,为明显碰撞部位;粤W4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身左侧见明显碰撞痕迹,为明显碰撞部位。

4.地面痕迹。现场云城区初城工业园北一路(亿成达国际大板市场)路段西行方向左车道见车辆左侧制动痕迹,长为9.8米。遗留摩托车倒地挫刮痕迹,长度为7.0米。缺口西侧中央隔离带18.3米损毁严重。

(五)事故单位情况

经调查,事故单位为云浮市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XXXXXXXX08T,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人代表陈某彦,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服务(依法必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时间:2020年7月6日,经营期限:长期。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万元。住所: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XX地段。

粤WMXX81号重型自卸货车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44530003XXXX,业户名称为:云浮市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核发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交通运输局,审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自有货运车辆21台,聘用货运司机10名,其中与5人签订《劳务雇佣合同》。《劳务雇佣合同》显示林某亮的月工资为5000元。2024年1月5日19:00许,林某亮驾驶粤WMXX81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肇庆市高要区白土镇一现场站装载沥青混凝土,装载后未过镑称重直接运输,运往云浮市云城区牧羊路改造项目。

(六)路面巡逻制度落实情况

事发当天云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大队四中队按正常勤务路线和执勤时间安排警力巡逻。2023年12月25日22:55林某亮驾驶粤WMXX81号重型自卸货车在324国道1171公里处,由于超载被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四中队查处,罚款2000元,记3分。

(七)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2023年4月,云城区交通运输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参加安全考核、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情况进行检查。2023年11月3日云城区交通运输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对云浮市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要求限期整改。2024年1月8日复查时,发现该公司仍然存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异常,2023年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八)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刘某容(女、汉族、69岁)死亡,系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云公(司)鉴(法尸)字〔2024〕2号)证实刘某容符合被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2.事故造成刘某权(男,汉族,80岁)受伤,系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0.2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年1月5日20时19分许,林某亮驾驶粤WMXX81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云浮市云城区初城工业园北一路(亿成达国际大板市场)路段由东往西行驶时,与从右往左借道横过中央隔离带缺口行驶的由刘某权驾驶的粤W4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刘某容)碰撞,后冲上中央隔离带,造成摩托车乘客刘某容当场死亡,摩托车驾驶员刘某权严重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1.接处警情况。2024年1月5日20:22许,云浮市公安局110指挥室接到林某亮电话,称在云浮市云地区初城工业园(亿成达国际大板市场)路段,发生重型自卸货车碰撞摩托车的交通事故。2024年1月5日20:23,云浮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立即指令交警和120救护中心,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控制现场和勘查取证等工作。

2.应急救援情况。云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大队四中队干警于2024年1月5日20:34许到达现场,立刻实施救援及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和现场防护设施保护现场,无人员被困。120医疗人员20:45到达现场实施抢救。21:30清障完毕。

3.应急处置评估意见。经评估,此次事故报告及时,出警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科学有序,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三)善后处理情况

据火化证(编号:42101202XXXXXXXX)显示,死者遗体已火化。伤者刘某权已苏醒,语言、四肢活动受限,转入普通病房观察治疗。事故各项善后处置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死伤者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鉴定,林某亮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前未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行驶系、照明、信号装置均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载物超过核定的装载质量,以60km/h时速驾车通过限速40km/h事故路段,在夜间无路灯照明视距一般情况下行经人行横道前未减速安全行驶,发现危险情况时即使采取避让措施已经避免不了事故发生。刘某权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规驾驶机动车(粤W4XXXX普通两轮摩托车),借道通行时未让直行车道内正常行驶的粤WMXX81号重型自卸货车优先通行,未做到安全驾驶。刘某权和乘坐人员刘某容均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林某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的有关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一方面过错。

刘某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驾驶车辆驶入、驶出道路或者借道通行时,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摩托车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应当佩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头盔,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的有关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

林某亮、刘某权同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共同直接原因。

刘某权、刘某容没有戴安全头盔是导致伤亡的一方面过错,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认定林某亮、刘某权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容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二)主要原因

云浮市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彦),作为粤WMXX81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营运车辆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货车司机安全教育不到位,对货车装载未要求过镑称重。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陈某彦对林某亮采取的安全警示教育措施落实不到位,致使其未能充分认识超速超载驾驶车辆的危害性,导致其危险驾驶行为发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事故双方对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提出复核。综上,调查组认定林某亮、刘某权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云城区“1·5”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及单位

1.林某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一方面过错,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刘某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刘某权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云浮市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运输车辆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货车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云浮市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云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对云浮市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和主要负责人陈某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落实给交通安全带来安全风险。云浮市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运输车辆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对所聘请的货运司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安全风险大。2021年开展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以来,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依然存在违法违规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路问题,尤其老年人、未成年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的突出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三)道路公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不到位带来安全风险。市政道路公路没规划配套路灯等设施给群众晚上出行带来安全风险。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责任,不断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举一反三,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督,针对事故暴露的风险隐患,举一反三,切实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强驾驶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监督有关企业对道路交通违法驾驶员采取针对性措施,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加强事故案例警示以及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处置等教育,严禁心理不健康、身体不适应的驾驶员上岗从事营运。要采取强有力措施防止疲劳驾驶,严禁道路运输车辆带病运行,加强车辆动态监控,及时提醒和纠正不安全驾驶行为。

(二)持续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一客一危一重一校”等重点车辆“三超一疲劳”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反交通法规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继续推动无牌无证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断油断修”行动,从源头上防范无牌无证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规上路行驶。

(三)规范市政道路公路交通设施建设。有关部门要加大推动公路道路路灯建设力度。要进一步明确现状移交的市政道路公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养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道路交通信号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安全出行意识。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要深入村(社区)、道路运输企业、站点,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货(客)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进行普及教育。充分利用各种方式,积极开展交通安全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广泛宣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大力营造全民监督、共同遵守、人人自律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法”,用真实的案例、惨痛的事实,提醒广大驾驶员注意交通安全,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云城区“1·5”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代章)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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