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1月25日14时50分许,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办事处凤尾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云城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云城区“11·25”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市区交管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执法局、安塘街道办事处、安塘派出所等有关职能部门组成,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的建议。
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因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员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车辆“带病”运行,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缺失、违规使用不具备资质人员驾驶车辆导致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时间:2025年11月25日14时50分许
(二)事故地点:云城区469县道安塘街凤尾村路段
(三)事故性质: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车辆:桂RB2258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小小云货运服务部),粤WLU88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登记所有人:练某强)。
(五)事故后果:造成粤WLU88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练某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9万元。
(六)天气及路况:事故发生时天气晴朗,白天。事故路段为干燥完好混凝土路面,路面良好,无妨碍安全视距,直向、双向2车道,车流量正常,路基宽9米,路面宽7米。
(一)肇事驾驶员:苏某南,男,1974年12月出生,肇庆市端州区人。系桂RB2258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经核查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后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云浮市看守所。
(二)车主及实际控制人:李某坚,男,1977年5月出生,云浮市云城区人。系桂RB2258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所有人、控制人及苏建南的雇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三)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小小云货运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802MA5PRXXXX,经营范围: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桂交运管许可(贵)字45080200XXXX号,有效期2025年2月26日至2029年2月25日)。桂RB2258重型自卸货车登记为该服务部营运车辆。调查发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小小云货运服务部未履行对该服务部的日常管理职责,也未委托他人管理。
(四)受害者:练某强,男,1966年2月出生,云浮市云城区人,事故中驾驶粤WLU88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练某强于2025年11月25日在云浮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被钝性外力作用于全身多处致多发性创伤而死亡,其遗体已于2025年12月6日火化。
(一)事故经过
2025年11月25日14时50分许,苏某南无证驾驶装载桂RB2258重型自卸货车,沿469县道由夏洞圩往安塘圩方向行驶。至安塘街凤尾村路段时,与同向同车道行驶、由练某强驾驶的粤WLU88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情况
1.接处警情况。2025年11月25日14时56分许,云浮市公安局110指挥室接路人报警,称在云浮市云城区安塘凤尾村看见一辆摩托车跌倒,旁边有人躺在地上。接报后,云浮市公安局110指挥室立即指令交通管理支队市区大队四中队、街面巡逻警力和120救护中心,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抢救伤者,控制现场和勘查取证等工作。
2.应急救援情况。云浮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区大队四中队接报后,于2025年11月25日14时58分赶赴现场。云浮市公安局110指挥室接警同步通知120接送伤者到医院进行抢救。
3.应急处置评估意见。经评估,此次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伤亡,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一)车辆技术鉴定情况。桂RB2258重型自卸货车的行驶系及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
(二)痕迹鉴定情况。桂RB2258重型自卸货车右侧踏板后部黑色饰板与练某强左手及左侧躯干发生刮擦,随后粤WLU88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向左侧倒地过程中,其后部货架左侧与该货车第一轴右侧车轮的两颗螺母发生刮擦。
(三)车速鉴定情况。事故发生时,桂RB2258重型自卸货车车速约为42Km/h,粤WLU88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速约为38Km/h。
(四)乙醇检验情况。练某强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因苏某南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了现场未能进行乙醇测试,2026年11月26日7时许在肇庆端州抓获苏某南,办案人于11月26日7时许对其进行乙醇呼气测试,结果为0mg/100mL。
(一)直接原因
苏某南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同方向只有1条车道的路段超车时未提前开启左转向灯,未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发现,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且在发生事故后,未确认清楚事故情况,为逃避执法检查而驾车逃逸。其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的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车主李某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控制人及驾驶员苏建南的雇主,雇请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员,未对驾驶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且未对车辆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管理,致使车辆“带病”上路行驶。
2、涉事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缺失。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小小云货运服务部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对所属车辆及驾驶员进行有效监管和安全教育。
根据云浮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5301120250000215号),并结合调查情况认定:
(一)苏某南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同方向只有1条车道的路段超车时未提前开启左转向灯,未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发现,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且在发生事故后,未确认清楚事故情况,为逃避执法检查而驾车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交通肇事责任。
(二)李某坚作为车辆所有人、实际控制人和雇主,雇请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员,未对驾驶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且未对车辆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管理,致使车辆“带病”上路行驶,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三)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小小云货运服务部,作为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对所属车辆及驾驶员进行有效监管和安全教育,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四)练某强在事故中无过错行为,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一)对苏某南处理建议。因苏某南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李某坚处理建议。李某坚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控制人及驾驶员苏某南的雇主,雇请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员,未对驾驶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且未对车辆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管理,致使“带病”车辆上路运营,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云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小小云货运服务部处理建议。建议云城区交通运输局将本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函告车籍地交通运输部门,由车籍地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云城区交通运输局及时跟踪处理结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云城区安委办。
(一)强化源头治理。进一步推动行业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开展货运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防范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有力遏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落实主体责任。督促货运企业、个体车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资格审查,建立完善的车辆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三)加强路面执法。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路面巡查力度,严厉查处货车无证驾驶、超载、非法改装、机件不全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四)深化警示教育。将该起事故案例在全区货运行业及相关领域进行通报,开展警示教育,提升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云城区“11·25”一般生产经营性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代章)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