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区民政局: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是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完善我省婚姻登记制度、加快我省婚姻登记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进一步明确各级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的执法主体地位,提高婚姻登记的执法水平,提高服务效率,减轻群众负担;对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自身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都具有重大意义。
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确保在今年底前全面完成我省婚姻登记体制改革工作,现就婚姻登记机关设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
(一)凡大中城市的市辖区民政局都要设立婚姻登记机关,集中办理本辖区居民的婚姻登记。
(二)各县、市(区)民政局都应设立婚姻登记机关,经济较发达和交通较方便的地方,婚姻登记应全部集中在县、市(区)办理;经济欠发达和交通不大方便的地方,可由县、市(区)民政局按照当地婚姻登记的实际情况和便民利民的原则设点,相对集中办理婚姻登记。
(三)个别交通不便的乡镇虽经批准设立婚姻登记机关,但也应明确规定群众既可以选择在当地乡镇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选择到县、市(区)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二、关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
我省是侨乡,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与我省居民婚姻登记的数量较多,为减少人、财、物力的浪费以及方便当事人,凡已设立婚姻登记机关的县、市(区)民政局,经省民政部门批准也可办理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的婚姻登记。
三、设立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要求,各县、市(区)的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立(包括全部集中在县、市(区)的和相对集中以及以乡镇为单位办理的),应由民政局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后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非国务院批准的县级区划单位,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须经省政府批准。
设置的婚姻登记机关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及档案室;有专职的婚姻登记员;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能解决婚姻登记机关的人员、办公等工作经费。
四、上报审批时间
各县、市(区)应在11月10日前将本地婚姻登记机关设置的方案报地级以上市,地级以上市要在11月25日前报省民政厅审批。
望各地认真学习《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深刻领会婚姻登记体制改革的目的和要求,积极推进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革。
广东省民政厅
二OO三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