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区府办〔2016〕5号
关于印发《云城区农村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和乡村
金融服务站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云城区农村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和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金融办反映。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云城区农村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和乡村金融
服务站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意见》(粤府办〔2014〕2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农村普惠金融试点方案〉的通知》(粤金〔2014〕51号)、《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府办〔2014〕33号)、《云城区农村普惠金融“村村通”试点工作方案》(云区府办【2016】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全面推进我区农村普惠金融“村村通”工作,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金融服务“三农”发展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新农村建设为主线,以金融促进新农村建设为主题,按照区委“一动三提升”的发展战略,全力推进农村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和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将农村金融服务与农村社会管理有效结合起来,全面开展普及现代金融知识,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金融意识、信用意识,提高农民的投融资能力和理财能力,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加快农村脱贫致富步伐,推进“大金融”与“大农村”融合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镇级“农村金融综合服务中心”。
以各镇(街)为单位建立农村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可在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或驻镇(街)金融机构加挂牌子合署办公,农村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主要工作(职责上墙公示),并将农村金融综合服务中心的工作纳入镇(街)日常工作内容。
(二)设立村级“乡村金融服务站”。
以村委为单位,设立乡村金融服务站,在村委加挂牌子,与村委合署办公,将乡村金融服务站主要工作(职责)上墙公示,并设立相关咨询台(牌),将乡村金融服务站的工作纳入村委会日常工作内容。
(三)农村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乡村金融服务站的主要工作职责。
1.开展金融知识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金融知识,如反假货币知识,国债、股票、期货、保险、基金、个人信用等金融产品的理财知识,以及预防非法集资、识别金融诈骗等金融知识。有条件的镇(村)要在农家书屋开辟“金融知识角”,方便民众阅览学习。
2.咨询代理金融业务。一是收集农户贷款需求信息,协助涉农金融机构开展贷前调查,指导借款人准备贷款材料,向涉农金融机构推荐和报送申请资料;二是协助监督贷款使用、催收到期贷款,架起银行与农户之间金融服务的桥梁;三是收集农户其他金融需求情况,为涉农金融机构掌握相关信息,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提供参考;四是依法代理办理评估、登记等事项;五是协助保险政策以及涉农保险产品推广、咨询等。
3.协助开展信用村、信用户评级工作,收集农户信用信息,以及信息更新、报送和异议处理中的核实工作,协助提供农户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4.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负责指导农村企业运用网上银行建立资金流转中心,推动电话银行在农村广泛运用,推动金融机构在农家店、便民店、小商店安装POS机具、ATM等。
5.协助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金融消费安全和金融资讯信息,关注收集镇(街)内金融消费投诉,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反馈。
6.协助开展平安金融工作,密切关注镇(街)内反洗钱、金融信息安全、金融群体性矛盾或突发性事件等事项,及时向地方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反馈。
7.各镇(街)政府和有关部门,村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建立驻镇(街)金融机构负责制。
明确每个农村金融服务中心、乡村金融服务站由各驻镇(街)金融机构挂点。驻镇(街)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是指定专人负责与农村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乡村金融服务站的联系,负责日常金融宣传、金融服务中心业务咨询等工作;二是分期分批负责开展对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人员的金融知识和业务培训;三是驻镇(街)金融机构要成立服务小分队,定期或不定期进入农村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乡村金融服务站现场办公,处理金融服务中心收集的金融需求情况和金融咨询问题。
(五)建立村银合作机制。
驻镇(街)金融机构和农村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乡村金融服务站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职责、权利、义务,促进村银(社、街)合作常态化。建立规范的工作机制、激励机制和运行管理制度。区、镇(街)政府(办事处)、金融机构可根据农村金融服务中心成功协助办理业务量(如新增贷款量及其到期回收率、办理保险业务额等)进行适当奖励,鼓励农村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乡村金融服务站积极开展工作。
(六)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将设立农村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纳入镇(街)政府(办事处)考核内容,将获得信贷总量、贷款逾期率、保险总量、被停授信行政村数量和履职情况等作为考核指标。对主动指导农村金融服务中心工作的金融机构争取人行云浮市分行在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并争取银监部门在金融产品创新和基层机构网点布局上给予优先考虑。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设工作纳入云城区农村普惠金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各镇(街)成立农村普惠金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内容,分别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制度和措施,解决农村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健全工作机制。
1.建立联络员制度。由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各涉农金融机构(网点)、各镇(村)指定人员组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分析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推进农村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乡村金融服务站的建设工作。
2.建立工作负责制。镇级农村金融综合服务中心、村级乡村金融服务站由各镇(街)政府牵头组织驻地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负责建设工作。
3.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镇(街)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工作情况,定期向区领导小组汇报活动开展情况,及时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落实下阶段工作,促使农村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乡村金融服务站的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三)建立检查督导机制。
区农村普惠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相关部门成立检查督导小组,对各镇(街)、各有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开展的相关工作进步不定期检查和督导,切实加强领导,全面组织落实。
五、实施步骤
(一)召开动员大会(2016年6月底前)。
召开动员大会,制定工作方案,对全区农村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工作进行组织部署,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和目标。
(二)完善组织机构(2016年7月底前)。
各镇(街)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时解决农村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中的问题。镇(街)各相关部门和各驻镇金融机构要指定相关股室及人员专门负责指导农村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乡村金融服务站工作。
(三)开展培训(2016年7月底前)。
各驻镇(街)金融机构要对农村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乡村金融服务站开展培训工作,督促各服务点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服务、培训方案。区各涉农金融机构确定1名领导分管农村金融服务工作,强化与相关镇(街)、村联系,定期汇报农村金融服务情况,通过培训班、报告会、座谈会、咨询会等形式加强驻镇(街)金融机构与镇(街)、村群众交流。
(四)建立镇级农村金融综合服务中心(2016年8月底前)。
各镇(街)联合驻地金融机构选择在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或驻镇(街)金融机构模式建立农村金融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对外挂设牌子,摆设宣传区,摆放宣传资料,设立宣传咨询岗位。
(五)设立村级乡村金融服务站(2016年9月底前)。
各村委联合驻村金融机构挂设“乡村金融服务站”牌子,与村委合署办公,并设计乡村金融服务站主要工作(职责)上墙展示。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建立农村金融服务中心、乡村金融服务站对宣传和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推动我区农村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三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加强对此次活动的组织领导,精心制订活动的具体计划和日程安排,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工作中心、乡村金融服务站开展有声有色。
(二)加强沟通,齐心协力。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各驻镇街金融机构与各镇(街)及村(居)委会加强沟通,分工负责、互动配合、相互支持,确保工作取得良好实效。
(三)形式多样,注重效果。
各镇(街)、村、各驻镇(街)金融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发放宣传材料、书籍阅览、观看宣传光盘、走进农户家庭、深入田间地头、进企业、进学校、利用当地新闻媒体、文化阵地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以提高群众的金融知识和理财能力。
(四)总结推广,强化责任。
区政府将农村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情况作为考核各镇(街)的一项内容,各镇(街)政府也要把乡村金融服务站建设情况作为考核村(居)委会的一项内容,区、镇对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农村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乡村金融服务站和镇(街)、村(居)委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好的经验及时总结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