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多发态势,牢固树立云城区辖区内生态环境安全,6月12日,云城区启动新兴江(云城段)沿岸固体废物非法倾倒集中整治行动。
行动当天,云城区组织区有关部门到重点区域开展排查、整治固体废物非法倾倒行动,共摸排核实4个固体废物堆存点位,发现4个堆存点存在擅自堆放固体废物环境违法问题,均已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要求腰古镇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强化日常监督,抓早抓小。
据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专项行动从6月12日持续至6月底结束。其间,生态环境部门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执法骨干力量组成联合专项整治行动组,对云城区辖区范围内固体废物非法倾倒情况进行全面摸排核实整治。专项行动组将不定时不定期进行巡查、约谈、突击行动。为发挥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转移、倾倒固体废物违法线索,生态环境部门鼓励公众拨打举报电话或通过公众号进行举报,生态环境部门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对群众举报地方逐一核实,依法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摘编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