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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浮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关于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12-02 17:16
来源:区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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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云浮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23年9月26日经云浮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11月23日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于2023年12月29日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涉及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建设,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有效防范行政执法风险,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云浮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关于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权基准》)。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云浮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自由裁量权基准》主要内容包括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情节、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自由裁量权基准》共16项:“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擅自超出门窗、外墙占用户外公共场地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物,妨碍他人停车的”、“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和其他景观设施出现污损、毁坏,设置或者管理单位不按规定及时清洗、整修或者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的,或者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化粪池堵塞、粪便及污水外溢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及时疏通、清除的”、“从事经营性机动车辆清洗或者维修活动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油污流溢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影响周围环境卫生”、“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性机动车辆清洗或者维修业务的”、“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废旧物品向外散落,影响周围环境卫生”。

  四、《裁量权基准》有效期及其他事项

  《自由裁量权基准》自2024年11月29日开始实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8日,有效期届满前根据实施后评估情况适时修订。有关职权调整由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适用《自由裁量权基准》。

    政策原文:云浮市云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云浮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关于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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